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58號
原告 許麗金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凱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受損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7,200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