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58號

原告 許麗金

黃雪梅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凱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受損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7,200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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