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5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57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1月4日上午10時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於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交易明細表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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