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2號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林炳雄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2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前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伍逸康法官王鍾湄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