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楊名哲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 顏宏 律師被告 楊孟騰
楊名翔 楊孟朗 楊智紘 楊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8,550元(計算式: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763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3,6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16=1,498,55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