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林義榮 被告 江綠華
徐月雲 徐月華 徐恩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818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08年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平方公尺×面積143.6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51/1000=346,21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