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69號上訴人即被告金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旅棧休閒產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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