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31號
原 告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7,281元
,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2,6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