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29號原告 張俊峰 被告 鄭筱彤 上列被告因犯刑法第339條之3「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解怡蕙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