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武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續字第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武傑業於民國105年8月12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章曉文法官李子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續字第390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