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1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盧姿婷被告彭廷楷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度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姿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盧姿婷因被告彭廷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彭廷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盧姿婷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17號、112年度侵訴字第17號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傳喚被告,惟以所知之被告住所傳喚無著,又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警依址前往被告住所執行拘提,亦未有所獲,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新竹地檢署112年10月18日函(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暨送達證書、112年執字第4136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12年11月15日函(命警前往被告住所執行拘提)、112年執字第4136號拘票及警員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又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記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