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岫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岫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岫霖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112年11月27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7月)、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7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7月、6月)之總和(計算式:7月+7月+6月=1年8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多為妨害秩序罪,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及經函詢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1頁)等綜合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秩序公共危險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21日109年3月2日110年7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5236號新竹地檢111年度撤緩偵字第20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85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竹北交簡字第95號112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7日111年4月29日112年8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竹北交簡字第95號112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15日111年5月26日112年9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1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93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51號(112.11.27-113.6.26)編號1至2,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執畢)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85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52號(113.6.27-113.12.26)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