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文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聲請狀補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