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原告 古光耀 訴訟代理人 黃智靖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古簡喜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古鳳炎 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依原告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32,863,736元,再扣除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業經兩造合意處分)之11,529,570元,依原告主張扣除坐落之分割方法即原告按其應繼分4分之1取得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333,5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866元,扣除已經繳納之3,000元,原告尚需繳納50,86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