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丁○○○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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