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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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2號具保人 邱來賜 被告 潘政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來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潘政裕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邱來賜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01年1月5日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拘提未獲,而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1年5月7日投埔警偵字第1010006283號函送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