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停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19號聲請人 李福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許麗華法官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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