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12號債權人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仁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雲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3年2月12日」起算?②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債務人雲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