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陳琮鈞 訴訟代理人 陳森島 被告 郭福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王紹銘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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