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42號聲請人陳朝海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股務公司核發之股票掛失證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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