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 苗其華 即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捐助章程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嘉義縣政府於民國54年12月27日通知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9年11月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09年11月23日召開第9屆董事會第6次常會會議,決議通過修訂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捐助章程第11條、第15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法人登記證書、組織暨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頁查詢結果、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109年11月23日第9屆董事會第6次常會會議紀錄及新、舊組織暨捐助章程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9-67頁)。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1條、第15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屬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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