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偽造文書│強盜│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九十一年十月底│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10606號│91年度偵字第8747號│93年度偵字第14671號│├─┬──────┼──────────┼──────────┼──────────┤││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事│案號│二七號│三號│九三一號││實││││││審├──────┼──────────┼──────────┼──────────┤││判決日期│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三年四月七日│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判│案號│二七號│三號│九三一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3.02│93.06.11│中94.11.25│├─┴──────┼──────────┼──────────┼──────────┤││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3年度執字第1942號│94年度執助字第119號│94年度執字第129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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