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9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9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9202號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8樓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淑芳 住○○市○○區○○○路00號8樓債務人王○○住○○市○○區○○○路000號三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發函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調債務人投保之壽險公司,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又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豐原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項仁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