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緝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記霖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黎記霖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柒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犯罪事實
一、黎記霖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所示金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 劉偉杰 、 顏万翔 、 薛俊宏 及 梁又仁 等人既遂。嗣經警於民國110年5月16日17時6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205號房內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㈠本判決所引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經當事人及辯護
人於本院審理期日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訴緝卷第130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項規定,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至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
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黎記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見偵卷第41至46頁、訴緝卷第93頁、第130頁),核與證人即購毒者劉偉杰、顏万翔於警詢及偵查中結證、薛俊宏、梁又仁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44至47頁、第63至73頁、第96至102頁、第115至120頁、偵卷第15至17頁、29至32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卷第136至141頁)、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79至81頁)、證物照片(見警卷第174至162頁)、被告與劉偉杰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第51至61頁、偵卷第23至25頁)、春風汽車旅館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警卷第62頁)、被告與顏万翔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第82至95頁)、高雄市○○區○○街00巷0號監視器畫面截圖(見警卷第81頁)、被告與薛俊宏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第109至114頁)、路口及六合宿旅店監視器畫面截圖、住客登記資料翻拍照片(見警卷第107至108頁)、被告與梁又仁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第126至131頁)、PapaWhale高雄美麗島館監視器畫面截圖及住客登記資料翻拍照片(見警卷第124至125頁)等件在卷可稽。
㈡又衡以毒品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之行為,為
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事,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查緝重罰之高度風險,代無深切交情之人購買毒品而為單純轉讓之理,是對於毒品之有償交易行為,行為人既已為價金之約定或收取,而有牟取經濟利益之外觀,其具有從中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認定,參以被告自承與劉偉杰、顏万翔、薛俊宏及梁又仁只是一般朋友等情(見偵卷第45頁),既非至親,苟無利得,自無甘冒重刑風險,平白交付毒品之可能,被告亦坦承本案是因為疫情關係,加上工作的加油站限水無法洗車,無法兼差下才誤入歧途等語(見訴緝卷第149頁),足認被告確係基於營利意圖而為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無訛。
㈢綜上,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上揭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論罪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嗣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本案所犯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減輕事由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查被告就附表一所示7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不諱,業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本案無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規定甚明。是酌減其刑之適用,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確可憫恕,且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適用,而可減輕至法定最低度刑以下。查辯護人雖以:被告本案各次販賣毒品犯行之數量非鉅、金額不高,所為交易均為染有毒癮者間之互通有無,尚與大盤毒梟之情形有別,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被告之刑等語為被告辯護。惟本院審酌毒品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造成整體國力之實質衰減,且吸食毒品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往往衍生家庭、社會治安問題,因之政府近年來為革除毒品之危害,大力宣導毒品禁誡,且查被告先前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經本院判處罪刑,理應知悉毒品產生危害深遠,猶為賺取利益再從事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所為不僅對社會安全秩序有所危害,並助長毒品氾濫,更彰被告心存僥倖之心態,認本案情節尚無情輕法重,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不另依該規定減輕其刑。㈢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業經本院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訴緝卷第115至124頁),應已明知毒品對於人體健康危害至鉅,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又其正值青壯,非無循正途謀生之能力,竟販賣第二級毒品牟利,不但助長毒品泛濫,危害社會治安,亦侵蝕國家勞動生產力,影響層面非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各次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及交易金額,暨其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生活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訴緝卷第148頁),量處如主文(含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審酌被告各次犯行之罪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販賣毒品次數為7次、人數為4人等整體犯罪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㈠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GC/MS)、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GC/MSAS)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該院110年8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52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07至109頁),又經被告自承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均為販賣剩下等語(見訴緝卷第9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隨同於被告本案最後一次販賣毒品(即附表一編號7)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㈡又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經被告供稱與販賣
毒品有關(見訴緝卷第94頁),核屬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隨同於被告本案所犯附表一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經被告自承與本案販毒無關(見訴緝卷第94頁),卷內亦乏證據證明被告有使用該玻璃瓶為本案犯行,爰不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㈢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至7各次販賣毒品所得價金,核屬其
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附隨於被告各該販賣毒品犯行所宣告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供稱附表一編號2該次販賣毒品交易並未獲得價金(見訴緝卷第94頁),且卷內亦乏證據證明被告該次交易確實有獲得新臺幣1,000元價金,是既無法證明被告有取得此部分犯罪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蔡有亮法官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交易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毒品種類及數量交易金額(新臺幣)主文欄1劉偉杰110年4月3日上午某時高雄市左營區某日租套房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1,000元黎記霖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劉偉杰110年4月10日18時40分許春風汽車旅館(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1,000元(未取得價金)黎記霖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沒收之。3顏万翔110年3月底某時高雄市○○區○○街00巷0號2樓D房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1,000元黎記霖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顏万翔110年4月底某時高雄市○○區○○街00巷0號2樓D房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1,000元黎記霖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薛俊宏110年5月6日2時許六合宿旅店906號房(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9樓)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1,000元黎記霖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梁又仁110年5月12日9時45分許PapaWhale高雄美麗島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8,000元黎記霖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梁又仁110年5月16日4時55分許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8,000元黎記霖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扣案物說明1電子磅秤1個2分裝袋12個3玻璃管7支1支斷裂4針筒2支5分裝勺4支6IPHONE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7甲基安非他命8包⒈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氣相層析串聯質譜法(GC/MSAS)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⒉鑑驗前總淨重為6.093公克,鑑驗後總淨重6.025公克。8玻璃瓶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