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0000000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甲00000000000000之中文姓名暨住居所位於南投縣之證明,經本院民國96年3月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3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