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7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廷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建廷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召集令業於
103年9月19日送達」應更正為「召集令業於103年9月12日送達」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應受之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之罪。爰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員訓練之國防安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婉萍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3435號被告賴建廷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建廷係後備軍人,為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所核發教育召集令編號博愛231506號(742)之應召員,應依召集令內容,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8時許,至苗栗縣頭份鎮斗煥199之1號斗煥坪營區報到,而前開召集令業於103年9月19日送達至賴建廷當時位於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之戶籍地,並由其親戚 嚴添明 代收轉交,詎賴建廷明知有上開召集令,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未於前述時間地點報到,已逾2日以上。
二、案經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建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嚴添明及其母 蔡鳳凰 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上開召集令回執1紙在卷可佐,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檢察官陳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