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79號上訴人即主參加原告 鄭榮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主參加被告 陳永年 等十六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親字第79號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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