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 田正超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被告 鄭繼全
鄭繼霖 吳 鄭麗華 鄭琨陽 鄭琨修 鄭瑪琍 鄭玟琍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1人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被告 鄭逸泓
周順龍 張義忠 蔡明志 李賢德 李勤益 鄭俊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薛月秋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面積6915平方公尺×10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64903/400000=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