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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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交簡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調偵字第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爰審酌被告肇事後逃逸,置他人生命安危於不顧,惡性非輕,惟念其業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有調解書一份在卷足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徒刑之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且事後已彌補其過錯,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而觀後效。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調偵字第584號被告丙○○男1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居同上市○○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98年8月14日15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左側車道由自由路往平等街方向行經光復路與市府路口時,欲左轉彎行駛市府路,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同向同車道行駛在丙○○左側,亦行經該路口。丙○○因疏未注意保持2車併行之間隔,亦未讓甲○○之直行車先行,貿然左轉彎,甲○○見狀煞避不及,其機車右前側與丙○○之機車左側車身碰撞,甲○○因而人、車均倒地,受有頭皮撕裂傷、右側手肘擦傷、頸部挫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經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丙○○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後,竟未停車下車查看,施予必要之救護,隨即騎乘機車逃逸。嗣經警據報後前往處理,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犯罪證據:
(一)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被害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三)澄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19張、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傷而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何竹筠附錄: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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