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06號聲請人甲○○
1乙○○相對人風之暘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丙○○乙○○
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規定,聲請本院為風之暘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揆諸前開說明,此事件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風之暘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路○○號2樓之2,有該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