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5號原告 陳廉升 被告 郝震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7年度桃簡字第19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高羽慧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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