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0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肖堞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肖堞烟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甲霖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