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停六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38號、99年度他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罌栗(Opiumpoppy)種子之麵粉肆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106號被告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寶公司),於民國98年9月30日,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報運進口FrenchWheatFlour(報單號碼:AE/98/3744/3002),其中第11項麵粉4包,內均含第二級毒品罌栗(Opiumpoppy)種子,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元寶公司主觀上無輸入毒品之犯意,且查無事證證明元寶公司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情形為由,而予簽結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件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罌栗(Opiumpoppy)種子之麵粉4包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罌栗(Opiumpoppy)種子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聲請意旨所指元寶公司於98年9月30日,向財政部基隆關稅
局報運進口FrenchWheatFlour(報單號碼:AE/98/3744/3002),其中第11項麵粉4包,內均含第二級毒品罌栗(Opiumpoppy)種子,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經檢察官以元寶公司主觀上無輸入毒品之犯意,且查無事證證明元寶公司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情形為由,而予簽結在案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他字第106號偵查卷宗全卷屬實。
㈡扣案之麵粉4包內,內含之藍紫色腎形種子,具有發芽能力
且含微量嗎啡與可待因,核屬第二級毒品罌栗(Opiumpopp
y)種子,業據證人即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職員 賴建帆 證述在卷,且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5月4日調科壹字第0990018064
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又上開罌栗種子顆粒細微,均勻散佈在各包麵粉內,無法與麵粉析離之情,亦據本院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及照片1份存卷可查,爰併同難以析離之麵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