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姿伃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告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0832號被告陳姿伃女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姿伃於民國106年7月8日下午3時29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新溪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環北路交岔路口,欲左轉環北路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適有 黃政財 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兒童黃○榆(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沿新溪街由北往南行駛,直行至上開地點,見陳姿?貿然左轉因而緊急煞車滑倒在地,致黃政財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右前臂、右膝及右大腳趾擦傷及頸部挫扭傷等傷害;兒童黃○榆則受有四肢多處挫淤傷之傷害。
二、案經黃政財(兼兒童黃○榆之法定代理人)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一)│被告陳姿伃於偵查中之自│證明全部犯罪事實。│││白。││├──┼───────────┼────────────┤│(二)│告訴人黃政財於警詢及偵│證明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指訴。││├──┼───────────┼────────────┤│(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證明本件車禍經過及車損狀│││(一)(二)及現場圖1│況。│││份、現場及車損照片8張││││及本署勘驗筆錄1份。││├──┼───────────┼────────────┤│(四)│告訴人黃政財及兒童黃○│證明告訴人及兒童黃○榆因│││榆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書2份。││└──┴───────────┴────────────┘
二、核被告陳姿伃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以一過失行為,同時造成告訴人及兒童黃○榆受傷,為一行為觸犯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檢察官林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