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明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明吉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柒張、簽單總表貳張及計算機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3425號被告沈明吉男55歲(民國○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鹿港鎮○○路183巷45弄15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明吉意圖營利,自民國101年3月19日起至同年3月底止,提供其位於彰化縣鹿港鎮○○路183巷45弄15號之住處,作為不特定人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向其下注簽賭,賭法係以香港六合彩開出之號碼做為依據,可選擇以1注新臺幣80元之金額,簽注「二星」(即簽注之號碼與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相同2碼時,彩金為簽注金額之57倍);如賭客下注後未簽中任何獎項,所投注之賭金即悉數歸沈明吉所有,藉此方式獲取利益。嗣警於101年4月7下午5時45分許,持搜索票日前往沈明吉上址住處搜索,並扣得沈明吉所有供賭博用之簽單7張、簽單總表2張及計算機1台。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沈明吉就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6張、前開扣案物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第26
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多次在同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均係基於同一經營六合彩簽賭之犯意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為接續犯,應各包括地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經營簽賭站之行為而觸犯前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簽注單7張、簽單總表2張及計算機1台,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檢察官鄭安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何孟樺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