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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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53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龔書安
法官陳俐文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