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江連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瑞興 、A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