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112號
原告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 律師
王雅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鋒裕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時美金匯率核算為新台幣(下同)9,871,500元(計算式:300,000×32.905=9,871,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