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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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10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即正確之被告姓名、地址、合法之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被告所為請求之具體內容)。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三、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曹瓊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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