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清任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清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清任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9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08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1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