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嘉義縣民雄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世文 被告 郭乙樂郭依淳
郭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68,39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4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9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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