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803號聲請人 朱鵬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陸居賦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正本11紙。
二、請更正附表,並填載本院之附表(票號0000000之到期日為108年3月16日、0000000之到期日為108年4月16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