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16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陳金鴻鴻恩 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間職業災害補償等,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5,087,57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51,39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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