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0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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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0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031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玉花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謝玉花之不動產,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14日通知其補正,該執行命令並已於同年4月1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然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致執行程序無從繼續,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梁雅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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