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217號聲請人 郭江蓮 招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雖提出戶籍謄本,然未繳納聲請費及提出聲請人之印鑑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月327日通知聲請人限期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及補正聲請人之印鑑證明正本,惟聲請人送達代收人電話告知本院,聲請人已失智,將聲請監護宣告,請求鈞院駁回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等語,有上開通知函、送達回證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等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並未完備,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