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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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161號聲請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非訟代理人 柯文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勝義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