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林志良 相對人 詹其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詹其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400,000元②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4年3月1日②134年7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詹其勳於①②③104年3月9日④104年7月21日向
聲請人借款①1,060,000元②940,000元③260,000元④3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②③119年3月9日④111年7月2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5年2月9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428,83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款契約書影本、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8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2│建│3155.18│10000分之154│└──┴───┴────┴───┴──┴─┴────┴───────┘┌───────────────────────────────────────┐│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8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二│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75│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5層樓房│54│58│11│平│鋼筋│15│平│全部│││1│安和路一段47│南區 安東 │鋼筋混凝│.2│.1│2.│方│混凝│.1│方│││││8巷46弄1號二│段22地號│土造│9│7│46│公│土造│1│公│││││樓││││││尺│││尺││├──┴─┴──────┴────┴────┴─┴─┴─┴─┴──┴─┴─┴──┤│共有部分:安東段817建號,權利範圍30分之1││共有部分:安東段82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6│└───────────────────────────────────────┘┌───────────────────────────────┐│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8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材料及│││││││號││││二││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81│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5層樓房│16│16│平│72分之│││6│安和路一段47│南區安東│鋼筋混凝│82│82│方│1││││8巷46弄2號地│段22地號│土造│.4│.4│公│││││下2樓│││6│6│尺││├──┴─┴──────┴────┴────┴─┴─┴─┴───┤│共有部分:安東段82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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