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信祺 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表:
㈠聲請人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向本院具狀聲請更生,惟聲請人之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三項「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僅記載至110年1月止,請更正提出自108年9月起至110年8月止期間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及其相關佐證。或補正提出自110年2月起至9月止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及其相關佐證。
㈡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之工作為何?平均每月收入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所得收入證明。
㈢依聲請人之中國信託銀行北台中簡易型分行帳戶存摺明細,自1
09年6月11日起至110年2月13日止,由存款機陸續存入現金新臺幣(下同)100元至3,100元不等金額(記載000000000**1324*),此部分收入原因為何?另自109年6月24日起110年1月25日止,陸續由收付網存入薪資226元至7,650元不等(即記載「909上件報2」、「907上件報2」等),此部分收入原因為何?是否已計入聲請人之聲請前2年內所得內容?㈣依聲請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存摺明細,花旗臺
灣銀行於110年1月18日匯款259,000元至該帳戶,此部分收入原因為何?是否已計入聲請人之聲請前2年內所得內容?㈤依聲請人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於109年4月6日、12月18日、21日分別轉帳存入235元、3,000元、10,000元,此部分收入原因為何?是否已計入聲請人之聲請前2年內所得內容?㈥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五項「依法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關於扶養OOO、OOO之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請載明金額各為何?如各該金額逾聲請人應負擔之比例7,973元,請提出相關支出之證明。
㈦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對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所負債務為無擔保債務,惟依聲請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之債務為中期擔保放款,有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此部分借款內容為何?債權人清冊之記載是否有誤?㈧陳報聲請人除債權人清冊所列之債權人外,是否尚有其他民間
債權人?㈨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
有,其名稱、種類為何?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㈩陳報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陳報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相關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8年9月28日起至今之交易明細,如已提出,則請補足欠缺之部分)。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