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聲字第4號

聲請人 陳光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一、聲請迴避,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於113年2月1日具狀聲請本院112年度雄醫簡字第3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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