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 蔣勝陽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表所示文件應予補正,揆諸前開規定,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昭綾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請敘明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理由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現所任職之公司名稱、職稱、每月薪資為何?並應提出自98年迄今之「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三、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四、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及97年度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之承租人「 黃秀雲 」與聲請人間關係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七、聲請人所稱每月必要支出油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電話費800元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