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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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普羅旺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范成洵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永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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